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4月3日学校党委印发
2025年5月7日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和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21〕4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级及学校党委拨付给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委”)用于开展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的党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其他专项经费以及各类党建相关奖励等的使用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建活动,主要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慰问帮扶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 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 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 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 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 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 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 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 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十) 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北航计财字〔2025〕12号),按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在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 住宿费,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航计财字〔2025〕12号),按标准执行。北京市内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不应产生住宿费,确需产生住宿费的,需事前由二级单位党委严格审批,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北航计财字〔2023〕14号),按国内管理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超过340元/人·天。
(三) 伙食费,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北航计财字〔2025〕12号),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北京市内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函字〔2015〕8号),按第三类报销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超过40元/人·餐。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四)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 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学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 租车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执行。大巴士(25座以上)不超过1500元/辆·天,中巴士(25座及以下)不超过1000 元/辆·天。租车到北京市以外的,需事前由二级单位党委严格审批,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六)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七) 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党员教育培训机构或基地开展培训,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540号),按第三类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不超过550元/人·天。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自行履职负责的党务工作事项,禁止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第三章 组织活动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和明确的主题。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学校和北京市当地条件,党支部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需事前报二级单位党委备案,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严格控制租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变相购置与党建活动无关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单独核算,由各二级单位党委负责日常审批管理。各二级单位党委可留存一定经费,统筹用于本单位党建工作,其余经费一般应按一定原则分配至所属党支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二级单位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应在组织党建活动前制定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后,报二级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根据党建工作需要,在预算外临时增加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经二级单位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党建活动经费的报销,应当由二级单位党委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拨付的党建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列支。经费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党委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健全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把握好各项开支,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党员公布,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各二级单位党委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计划财务部、审计处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 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和活动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在预算外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经二级单位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 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利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航党组字〔2018〕13号)同时废止。